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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富传承中的知识产权传承



一、古代的家族传承   

1、古代大家族

古代一些大家族能够屹立几百上千年,靠的是什么?靠的是家族的传承,靠的是书本,传承的是知识,其依靠知识的垄断,只要有知识,任何一个朝廷都会得到重用。

总结:古代大家族传承,依靠是书本,传承的是文化知识。

 2、古代手工业者 

古代手工业者传承靠的是口口相传(传儿不传女,传内不传外),传递的是技艺,依靠技艺的垄断获得地位和财富。

总结:古代手工业者传承,依靠是口口相传,传承的是技能知识。

综上,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家族要长久发展,都需要传承,而传承更多的都是知识和技能。

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知识内容,贯穿到家族企业的全部过程,无论研发、销售还是市场和服务都是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之上。因此,知识不仅是家族企业经营的基础,也是家族企业传承和创新的核心驱动力。

 
 

特点:无形资产,能够形成一定的垄断

 

二、知识产权简介

1、商标权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保护:注册商标保护期为10年,到期可以续展。在保护期内,其它个人、组织等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垄断)

 2、专利权 

发明专利: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需要有附图,通过初步审查但不进行实质审查。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实用新型专利为10年。
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通过初步审查但不进行实质审查。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

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专利权特点:以公开换垄断。

 3、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那么作为商业秘密,通常具有如下法律上的特点:(1)不为公众所知悉;(2)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3)具有商业价值。

 

保护: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特点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等未公开的信息寻求市场垄断地位。

 

说明:商业秘密没有保护期限,也即是说也可以永远受保护,因此对于家族传承尤其重要,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至今一直没有公布。

 

 三、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1、两者的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专利权的取得须依据法定程序,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向社会公开,由专利机关按照法律

规定授予专利权。获得专利权的技术信息在法定的保护期内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

    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无需经行审批,是技术信息的所有人自行采取法律规定的保密措施(签订保密协议、指定保密规定等),在该技术秘密公开前享有无限期使用的权利。

 2、两者的权利要求内容不同 

专利权的取得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三性,即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若所获得的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性,任何人可以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若一项专利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中所述的技术信息即被认为公开的信息,不仅丧失专利权保护的条件,也同时丧失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能。

商业秘密的权利对技术信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较低,新颖性水平的高低对商业秘密权的取得并没有实质性影响。结合司法实践,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要求主要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及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与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低得多。

 3、两者主体的排他性不同 

专利权的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专利权享有排他性,这与专利法制度的主旨相一致,其为

赋予技术研发人员对其劳动所得的技术成果的一定时期的垄断性,专利权的授予奉行“单一性原则”,一个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即一项技术信息不能同时为多个专利权利主体享有,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独占性的对价,即技术信息提前公开,以促进社会技术发展,该法律的设计实质是寻求一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妥协。

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自己保护的方式二存在的权利,若保密措施做得严密也可以实现技术秘密的独占性,但法律并未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该独占权,不同的权利主体可以同时拥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在没有法定的、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为提出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将商业秘密告知他人时,倘若他人仍将商业秘密保持在秘密状态,该商业秘密仍然不丧失。

 4、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 

专利根据保护的不同程度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三者的专利保护范围以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为限,一旦专利获得,未写如说明书中的内容不作为专利保护的范围,超出部分按专利法捐献原则,任何人都可以进行设计开发。

商业秘密是没有通过专利权保护的技术信息,其不仅可以是一种设计方案、一种技术产品,而且还可以是一种可获得专利权的装置或工艺;另外,商业秘密还可以包括权利人在研发过程中的试验失败记录及虽不能实现的应用,但将来可以应用的信息即具体潜在价值性的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可以从技术开发开始到技术开发完成,以及今后技术开发预期的全部技术信息。

 5、两者保护手段上的区别 

专利权的保护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排他性独占性保护,权利人只要证明拥有该项专利权,即完成了保护的举证要求。专利保护在法律上禁止一切盗窃行为、仿冒行为,还包括反向工程、独立开发等,但现实中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并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效果。

 

 四、知识产权传承争议案例

1泥人张陷知识产权之争长达15

很多人知道天津的“泥人张”,但不知道它是由两家企业合法共享的品牌。一家是“泥人张”创始人的后代自营的“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简称“泥人张世家”),另一家是国有的“泥人张彩塑工作室”(简称“泥人张工作室”)。因为利益,两家企业常有纠纷。

矛盾的根源我们还得从90年代说起,1958年天津市政府成立了由张明山后代等共同参加的国有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在此其间培养了张氏新一代及非张氏“泥人张”彩塑艺术传人。但随着上世纪80年代张家后人从工作室退休,工作室独自将“泥人张”申请注册商标,并与家族传人在市场上竞争,自此矛盾升级,双方正式对簿公堂。

根据天津高院1998年二审判决,张明山后代中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共同有权在其创作的艺术品上使用“泥人张”名称,工作室已注册的“泥人张”商标应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

但在被裁定使用权归双方共有后,双方同台竞争依旧互不相让,工作室本应申请撤销的“泥人张”商标在近20年内仍然没有执行。
      2011年,“泥人张世家”总经理张宇将“泥人张工作室”职工陈毅谦告上法庭,理由是:陈毅谦在媒体上公开宣扬自己是“泥人张第六代传人”,并推销自己的产品,他们认为这不仅是虚假宣传,更侵犯了“泥人张”的企业名称权。目2012年5月22日,将近一年的泥人张传人之争尘埃落定,驳回天津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及其经理张宇以侵犯企业名称权和虚假宣传的上诉,陈毅谦胜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16号)判决判定: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高级工艺美术师陈毅谦师从泥人张第五代传人逯彤、杨志忠,在介绍、宣传陈毅谦及其作品时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具有相关的客观事实基础,是对陈毅谦所从事彩塑艺术的流派、传承及其在相关领域获得认可的一种描述,陈毅谦“泥人张第六代传人”的身份已得到艺术美术界和张氏家族泥人张传人的认可。

 2、“王麻子”引发家族同胞争“权” 

提及“老王麻子膏药”,哈尔滨地区的人们并不陌生。而围绕着“王麻子”三字,同为老字号“老王麻子”传承人的同胞兄弟却产生了纠葛,并为了这3个字的商标权属而数次对簿公堂。

 “老王麻子膏药”由王树森创立,在哈尔滨市具有较高知名度。王树森去世后,其子王殿元继续制造销售“老王麻子膏药”。王殿元去世后,其长子王燕铭与第三子王燕龄等兄弟四人均在继承家族治病及制药传统技艺的基础上,通过注册商标、使用字号等各种形式继续使用“老王麻子膏药”以及“王麻子膏药”“王麻子”“王殿元”等商业标识,从事“老王麻子膏药”的制造销售和中医诊疗工作。

2014年11月,“中医传统制剂方法(老王麻子膏药制作技艺)”被文化部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诉争商标由哈尔滨王麻子膏药研究所(系为个体工商户,下称王麻子研究所)于2002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膏剂、医药制剂、止痛药、医用药膏等第5类商品上。据悉,王麻子研究所由王燕铭独自出资成立,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王麻子膏药。

2013年2月1日,哈尔滨市王殿元骨伤医院(下称王殿元医院)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主张王麻子研究所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请求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其中王殿元医院由王燕龄独自出资成立,2004年6月7日正式开业。

商评委:经审查,商评委认为王树森创办的“老王麻子膏药”为哈尔滨地方老字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王树森的后人王燕铭、王燕龄等人以家族经营的形式开办“真正老王麻子骨伤诊所”,并生产、销售具有老字号背景的“王麻子”产品,“王麻子”应当认定为是王燕铭、王燕龄等人以家族形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王殿元医院与王麻子研究所的经营者均为王树森后人,双方均对“王麻子”享有使用权,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均无权将“王麻子”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王燕铭以王麻子研究所的名义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在未经王燕龄等人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了王燕龄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综上,商评委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王麻子研究所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王殿元去世后只有王燕铭有行医资格并将诊所一直经营至今,王燕龄直到2004年才开办自己的独资企业,因此其不存在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王燕龄则认为,王麻子研究所熟知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而且诉争商标在其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王麻子”商标作为王殿元遗留的重要遗产,应由王燕铭、王燕龄等人合法共同继承,任何人均无权将整个家族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注册。

在一审庭审中,王麻子研究所及王燕龄均表示愿意就诉争商标的归属和使用进行进一步的协商,愿意通过彼此合作而将祖上传承而来的家族技艺和传统商誉发扬光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王燕铭与王燕龄均属于老字号“老王麻子”的传承人,王麻子研究所与王燕龄均具有使用与该老字号相关的“王麻子”商业标记的合法权益。在老字号“老王麻子”的上一代传承人王殿元去世10余年,而且当代各位传承人对于该老字号相关商业标记的利用方式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状况下,王燕铭以王麻子研究所的名义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虽然有不妥之处,但如果简单机械地将王燕铭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归入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范畴,便相当于否定了王燕铭的传承人地位和传承作用,也割裂了该老字号当代传承人之间的传承关系,这不但与事实不符,也违反了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本意,而且不利于对老字号商誉的司法保护。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王燕龄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王燕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但是,法院指出,虽然诉争商标的注册人为王麻子研究所,但其不应禁止王殿元其他子女对该标志的合法使用。

 

五、知识产权传承法律风险以及防范

1、商标和专利传承过程中共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瑕疵的法律风险

商标权和专利权传承的受让方系转让方认可的传承人,与普通的商标权和专利权转让存在明显区别,但在传承的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合同主体资格瑕疵的问题。例如,在商标权和专利权共有的情况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转让行为将面临无效的风险;对于某些情况下(如转让人用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等)受让人必须具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并应向有关部门提交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该转让行为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防范:严格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在进行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传承前需要严格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特别是传承的商标权和专利权存在多个共有人的情况下,转让行为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商标权和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必须符合商标权和专利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2)转让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和专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转让申请。由知识产权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转让公告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和专利权。若转让方和受让方未按照该程序进行转让、转让后未向知识产权局局提出转让申请、或者存在不予核准的情形,那么该转让行为可能无法在法律上发生注册商标和专利权转让的效果。

防范:注册商标和专利转让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且受让人应及时办理注册商标和专利转让登记。著作权最好进行登记。

 3)商标权和专利权传承与现有商标权和专利权使用许可存在冲突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分使用许可和交叉使用许可五类。其中,独占使用许可指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权利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依约定不得使用该商标权和专利权。此外,若现有商标许可合同中明确限制了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人转让的权利或对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人转让行为有其他规定,那么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传承不得与现有的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使用许可相冲突,否则该传承行为将可能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防范:企业家在对其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进行传承前应系统核查现有的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防止因现有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对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而影响传承行为的效力。

 2、商标和专利传承过程中其它法律风险 

1)商标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的风险 

《商标法》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防范:转让后要及时使用商标。

 2)专利权中发明人变更的风险 

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转让过程中不能够随便变更发明人。

注意:(a)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b)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对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

(c)一般而言,自然人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发明人,但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单位。

发明人权利:(a)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或者不公布其姓名。当发明人将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因职务发明、委托发明,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为单位、委托人、权利受让人享有时,无论谁享有专利权,发明人的署名权不因此而被剥夺。

(b)获取奖励以及报酬的权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案例:华夏天信因为专利撤回上市申请

2019年10月21日,华夏天信智能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天信”)撤回上市申请,上交所终止对其在科创板IPO的审核。科创板上交所首轮问询的问题大概为50个,而华夏天信历经两轮问询,首轮问询就被问及77个问题,其中关于核心技术,更是高达17问,数量远高于平均水平;在第二轮问询,仍被问及33个问题,除子公司报告期内行贿罪问题、科创板定位问题被首要问询外,核心技术方面仍然提出四连问。

(a).关于智慧矿山等业务的核心技术来源

(b)关于发明专利

(c)关于矿山安全监控系统和矿用人员定位系统技术来源

(d)煤炭工业协会的鉴定

其中,在「关于发明专利」部分,着重针对专利的发明人变更问题进行了问询。这一举动,或多或少的暴露出华夏天信在核心技术与管理体系当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存在共有专利权的专利,在首轮问询即被问及知识产权来源及权属约定等问题。当然,这个问题本身比较普遍,对于企业涉及共有专利权的情况,基本上都会被上交所问询。

把上交所「关于发明专利」问题10翻译成大白话是这样的:

(a)6个发明专利,4个都是受让,是你的核心技术吗?

(b)A专利技术不是你的原创,你为什么把发明人变成了自己的技术人员?说明获得上述发行人工作人员变更为发明人的原因,上述人员是否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的发明工作?如有,具体说明背景及发挥的具体作用?

(c)B专利技术的实际发明人离职了,你为什么把人家删了?

发行人将宇文博等相关工作人员变更为上述四项受让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的原因及情况如下:

(a)发行人受让上述四项发明专利后,由于对专利权属的误解,误以为将发行人工作人员添加为发明人可以更好的保障专利所有权。

(b)发行人当时计划安排该工作人员对上述四项受让发明专利进行深入学习,为后续的开发进行前期研究

(c)发行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发明人变更时,并未收到不能进行发明人变更的通知或告知。

(d)发明人离职的时候,专利还没有授权,之所以授权主要是其他发明人进行了修改,跟他没啥太大关系,所以删除。

对于科技企业,尤其面对上市,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务必重视。你可以选择不公开发明人,但请勿随便选择发明人!

 

 3、商业秘密传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商业秘密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故实务中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完成《商业秘密转让协议》即完成转让。但是商业秘密传承过程中仍然存在法律风险如下:

 1)合同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 

作为转让方的企业家必须确保其为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者,否则,转让行为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2)商业秘密被他人申请获得专利的法律风险 

转让方在转让其商业秘密的时候必须确保该项商业秘密未被他人申请获得专利,否则,该转让行为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防范:企业家在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传承前应详尽调查该商业秘密的性状,确保该商业秘密未被公开或未被申请专利。否则,商业秘密的传承将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4、著作权传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未经登记的著作权传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作品一经完成即产生著作权,登记是自愿行为而非强制行为。对于未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著作权人而言,在其著作权被侵权的情况下难以提供初始证据证明其享有该著作权并进行维权。对于未参与创作的被传承人而言,更加无法搜集和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著作权。因此,转让方将未经登记的著作权传承给受让方的行为并不能真正有效的保护该著作权。

防范:及时对著作权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鉴于著作权一经创作完成即获得权利的特性,因此,在著作权民事纠纷中往往难以证明实际的著作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著作权登记为著作权的权属提供了初始证据,转让方应及时对其著作权进行登记并获得相应的登记证书。

 

 2)转让合同对转让的著作权权利种类约定不明的风险 

鉴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可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转让方可将著作权的财产权传承给不同的受让方,在此情形下,若著作权传承过程中未对转让的权利种类进行明确的约定,将可能导致受让方与受让方或受让方与许可方之间发生争议并进而产生纠纷。

防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因此,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转让的是部分还是全部权利,若转让的是部分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权利的种类。此外,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都应有一个明确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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